在对过去几百年北美神學教育做出反省之后,美加神学院协会前任总干事Aleshire发现,主流更正宗神学教育和福音派的神学教育虽然强调神学知识和教牧技能的训练,然而科目上却“支离破碎”。与之相反,美国天主教神学教育却特别注重灵修学和对神职人员的个人塑造。[1]于是,2020年6月,神学院协会通过了新的神学院认证标准,增加了人性和属灵这两个重要的项目,转型为全人塑造的神学教育,并鼓励终身的学习。[2]
如果神学院是一棵树,那么她培养出来的牧者和其他教会领袖就是树枝,这些领袖们在教会传讲的信息和栽培所结的果子就是会众的属灵生命了。如果北美社会对教牧道德操守负面观感日增,对教会的信任也日减,[3]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可以作教会会友而不必作基督的门徒,而且地方堂会也认可这种态度,[4]或许说明了神学院这棵树的根基出了问题,而这根基就是神学。
今天新教、福音派的神学院协会制定的认证标准要向天主教神学教育看齐,这是件有趣的事。新教一直以来认为并教导“因信称义”是与“因行为称义”相对立的,这个立场也亟需被纠正。下面我将以三段经文的解经为例,说明现在正在发生着的关于新约教义的范式转移。
1、律法的行为
新教一直以来认为并教导“因信称义”是与“因行为称义”相对立的,这个立场也亟需被纠正。下面,我从加拉太书2:16节的含义谈这个问题。
由于中文表达中动词没有时态或语态,而希腊文中动词是有时态和语态的, 所以我在下面将表示时态和语态的词放在括号中:
可是我们知道,人(现在被)称义不是因律法的行为,而是藉耶稣基督的信,我们(过去)也信了基督耶稣,为要使我们藉着基督的信而(被)称义(过去时),而不是因律法的行为,因为,凡血肉之躯没有一个能因律法的行为(将被)称义。(和合本修订版)
在这节经文中, “律法的行为”(ergon nomos, 或works of the law)这个词组出现过三次。但“律法的行为”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又可以分成两个:什么律法的什么行为?即:“律法”指什么?“行为”又指什么?Matthew J. Thomas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下面是他的结论。
保罗早观。Thomas仔细研究了公元二世纪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神学家及其作品,包括:〈十二使徒遗训〉、〈巴拿巴书〉、安提阿的依格纳修、〈致丢格那妥书〉、The Apology of Aristides、The Apology of Aristides、殉教者尤斯丁、Melito of Sardis和爱任纽(Irenaeus of Lyon)。他发现这些作品的共识是: “律法的行为”中的“律法”指的是旧约中的摩西律法,而“律法的行为”指的是五经中的有关条例,如割礼、安息日、犹太节期、献祭、食物条例。这些“律法的行为”把犹太人与外族人分开了。[5]
换句话说,加拉太书2:16节的意思是:人被上帝称义,靠的不是遵循犹太人的传统,不是犹太人的血统,也不是亚伯拉罕肉身的后代,尽管上帝曾经藉着摩西与以色列人在西乃山立约。如今,人被上帝称义、成为上帝的子民,靠的是耶稣基督的信实,而不是摩西律法的那些将犹太人与外族人分开的行为传统。其实,〈使徒行传〉对此有很清晰的描写。
首先,圣灵提醒彼得,让他不要将任何人看作凡俗或不洁的,于是他就进到外族人哥尼流家里向他们宣讲福音,并且在那里住了些日子。然而,当他回耶路撒冷的时候,有人批评他竟然到未受割礼的人那里并与他们一同吃饭(徒10:9-11:3)。这说明那些思想还停留在旧范式中的犹太人认为:外族人是不洁净的,犹太人是洁净的、是上帝的子民;然而彼得的思想已经转入新范式,他知道:在基督里的人都是洁净的。
其次,保罗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传福音时,曾明确地对那里的犹太人说:人藉着摩西律法不能称义,但藉着耶稣就能称义(徒13:38-39)。这表明:即使是犹太人也不能藉着律法被上帝称义,也需要信服基督、藉着耶稣才能称义。
第三,有不少犹太人来到叙利亚的安提阿,教导外族人基督徒,要求他们接受割礼并遵守摩西律法,否则不能得救(徒15:1,5)。这件事最终由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长老们裁定:外族人基督徒已经被洁净、与犹太人之间没有分别,所以无需接受割礼、遵守摩西律法(徒15:8-11;24-29)。这也说明:只要信耶稣,就不再分外族人和犹太人了(加3:26-29)。所以,人称义、被洁净,不靠犹太人的血统或摩西律法,而是靠耶稣基督。
保罗旧观。所谓的旧观,指的是宗教改革以来抗议宗的神学立场。Thomas研究了马丁·路德、加尔文、鲁道夫·布尔特曼(1884-1976,德国路德宗神学家)和道格拉斯·穆尔(Douglas Moo, 1950 -,美国当代改革宗神学家)是如何诠释“律法的行为”的。他的结论是:马丁·路德认为“律法”指一切法律;后面三位虽然认为保罗的“律法”指摩西律法,但他们与马丁·路德一致把重点落在了“行为”上,即他们认为保罗反对一切个人试图挣取上帝恩宠和救恩的行为。[6]
Thomas对路德反对“律法的行为”的三个论点进行了分析。路德认为:1)由于罪的状况,没有人可以遵行律法;2)律法的行为不能使人称义;3)人试图遵行律法的行动本身就是自我崇拜。其实,教父们认为:1)律法的行为并非不能遵行,只是遵行摩西律法不能解决人性中罪的问题;2)虽然第一次称义完全是恩典、与行为无关,但最后的审判(或最终的称义)的依据却是人接受恩典之后的生活 ——尽管这种生活也与遵守摩西律法无关;3)教父们并不认为人努力追求道德的生活和耶稣基督的义有什么问题。[7]
在保罗眼中,人称义是靠信耶稣,与犹太人的血统无关,所以信心与摩西律法的行为相对立。然而,路德宗和改革宗的传统却将信心与行为对立起来了。当代学者指出,新约中“称义”的教义,本来应该从保罗关于摩西律法的背景下去理解,然而,从奥古斯丁开始,这教义就从这个新约背景中被抽离出来,并纳入一个更普遍的形而上学框架,而这种理解全面影响到圣经中所有其它关于救赎的概念,如成圣、新生命、与上帝联合、与上帝的本性有份。[8]
保罗新观。近几十年来,一些英国新约学者如桑德斯(E.P. Sanders, 1937 - )、詹姆斯·邓恩(James Dunn, 1939 -)和赖特(NT Wright, 1948 - )对“律法的行为”的含义提出了新的观点。由于这些观点与宗教改革以来抗议宗的传统观点相悖,所以被称为保罗新观。Thomas指出,这些学者们一致认为:保罗说的“律法”不是所有的律法或法律,而是特指犹太人的五经;“律法的行为”特指遵守割礼、饮食条例和安息日等条例。他们认为“律法的行为”的重点不在于个人挣取上帝的恩宠,而在于将犹太人——上帝的选民——与外族人区分开来。他们的理论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逐渐被人注意。特别是自从赖特的《保罗与上帝的信实》一书出版后,[9]这个理论已经获得西方越来越多神学家的认同。
Thomas认为:当下的保罗“新观”与早期基督教传统的观点更为一致,应该被称为“旧观”;而宗教改革以后出现的、现在所谓的保罗“旧观”倒是一个新的观点。[10]他说:“想象一下,如果二世纪的教父们听到今天这样的讨论,他们肯定会感到迷茫,好像事情被完全颠倒了:与自己立场相似的观点竟然被称为‘新观’,而被称为‘旧观’的观点,他们从来没听说过!”[11]
毋庸置疑,宗教改革在当时有其非常积极和正面的意义;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的改革家们对因信称义的理解确实偏离了《圣经》。如果从十六纪抗议宗的立场出发去诠释〈新约〉,而不是透过公元一世纪犹太人的文化、宗教、历史和社会背景来解读福音书和教会书信,就会严重割裂了上帝的拯救历史和计划,使人错误地将信心与行为对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上帝国度的福音被错误地约简为“管理罪的福音 gospels of sin management”,[12]“因为对罗马书1:16-17节以及加拉太书一些段落的特殊解读,‘好消息’实际上成了‘你不必有好行为,你只要相信就够了。’”[13]
刘永明正确地指出:基督徒对因信称义的错误解读是深受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对抗天主教会功德论的影响,没有考虑保罗书信特定的处境。他还认为,根据保罗的教导,好的德行也是得救的先决条件。[14]Wright认为,“称义”这个动词在罗马书中有将来时(罗2:13),这表明在最后的审判时,只有真正遵行上帝律法的人才得称义。[15]这才是符合耶稣教导的。(太7:2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找到从前他们几乎不可能接触到的信息和历史真相。如果宗教改革者的后裔们发现自己坚守的不是“唯独圣经”的立场,而是自家宗派的传统,而且这传统是建立在对《圣经》误解的基础之上的,他们必定会对自己过去所接受的教育或教导进行深刻的反思,也会对那些持传统立场的权威产生怀疑。那曾经发生在物理学界、心理学界和教会历史中的范式转移及其深远影响,现在正发生在我们眼前。
信仰反思。彼得很早就信了耶稣,而且一直跟随他;他曾在水面上走过,被耶稣亲手搭救;他第一个认出耶稣是基督,耶稣当众宣布把天国的钥匙给了他。在三次不认主之后,他被耶稣挽回颜面。第一次讲道,他就领3000人信主;后来,他又治好生来瘸腿的人,在一次讲道又带5000男人信主。
彼得还三次说:“不行!主!”。前两次发生在耶稣复活之前(可8.32,约13:8),另一次发生在上述事件之后,这一次他竟三次抗拒来自天上的声音(徒10:14-16)。在这一切发生过后,他还因为受头脑中残存的犹太人传统的影响,一度不愿与外族肢体一同进餐,遭到保罗当众批评(加2:11-12)。
彼得的经历提醒我们:人需要谦卑地承认自己会犯错误。其实,人类历史和教会历史都是在人不断地纠正自己错误观念的过程中成长的。
2、失控的自我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 罗马书7:15-25节中的“我”到底是谁呢?过去,路德认为“我”是使徒保罗、加尔文认为“我”是重生之后的基督徒。然而,越来越多的当代神学家都认为:“我”不是基督徒,更不是使徒保罗,而是摩西律法之下的犹太人。关于这一点,我在《灵性觉醒、灵魂苏醒与灵命塑造》第181-185页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也在《称义教义含义演绎》第六章:“解经”与“神学”孰为先? 中概述了路德和加尔文对这段经文的解释原则,所以,我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反思。如果按照路德和加尔文的解释,上帝差遣耶稣基督和圣灵所施行的拯救,只是将“罪人”的身份加以改变,使他们“同时既是罪人又是圣徒”、需要上帝不断地将信心赐给他们才能最终得救。难道这就是他们所高举的“唯独上帝的荣耀”?如果就连使徒保罗都仍然在罪中挣扎,那么他所教导的圣灵的果子——节制(自我控制)又是什么意思呢?
难怪不少基督徒对救恩的理解混乱,甚至以这样的“保罗”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并且振振有词地说:“就连保罗都无法行出善来,何况我呢?”也难怪今天很多基督徒不仅不像基督,也从来没想过要像基督。
如今,这两位改教者对《罗马书》的解经已经被推翻;然而,这件事及其非常重要的含义和深远的影响尚不为众人所知。问题是:我们这些已经知道的人,当怎样行?
3、最终被称义
下面,我藉着四本现代神学家对罗马书2:12-16的注释作为例子,谈谈解经的问题。由于篇幅的关系,我只作简单的观察和分析,不作详细的探讨。
12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将在律法之外灭亡;凡在律法之内犯了罪的,将按律法受审判。13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而是行律法的称义。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5他们显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他们的内心挣扎,有时自责,有时为自己辩护。16在那日,上帝要藉着基督耶稣,按照我所传的福音,审判人隐藏的事。(修订版和合本)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整段文字说的是“在那日”,就是将来最后的审判日(16节)。其次,如同12节中的动词时态是将来时,13节下中“称义”的时态也是将来时,所以13节应该被译为:“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而是行律法的(人将被)称义。”第三,第14节的翻译只是一种可能,还有一种译法是:“若生来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斯托德(John Stott, 1921-2011)是英国圣公会背景的神学家。他认为:12-15节中的“律法”指的都是摩西律法,第13节“当然是句理论性或假设性的说法,因为从来没有人完全遵行律法(参三20)。”而14节中的“外邦人”不是指外邦人整体,而是“某些外邦人某些时候会做出某些合乎律法要求的事...因为上帝将他们创造为自觉、有道德观念的生命,他们的行为亦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15节上)。”其实,就连斯托德自己都承认这种解释“看来自相矛盾”。[16]
斯托德“几乎可以肯定”地把1:17节中“上帝的义”(the righteousness of God)解读为“来自上帝的义”(the righteousness from God)。[17]他还说:
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地说:“上帝的义”是上帝出于公义的主动作为,将属乎上帝、不属罪人的义给予罪人,使他们与上帝有正常的关系。“上帝的义”是上帝公正地称不公正的人为正...更赐给我们公义。”[18]
这与路德认为上帝将基督的义归给罪人以使他们被称义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斯托德的解经完全没有考虑上帝与人的盟约这个因素。
改革宗神学家Douglas J. Moo认为福音的核心就是因信称义,[19]与信心相对的是律法的行为(works of the law),但重点不在于摩西律法 (works of the law),而在于行为(works)。[20]这是标准的宗教改革家的立场。Moo认为,第13节只是为了阐明人要被上帝称义必须达到的标准,不是说明人如何才能称义。[21]在这一点上,他与斯托德的立场是一致的。人怎么可能靠行律法在最后的审判时被称义呢(13)?合乎自己神学立场的解释只能是:“行律法的人将被称义”这句话并不是说人真的能靠行律法而被称义,保罗只是提出一个无人可以达到的标准来解释犹太人为什么要被定罪(12下)。
Moo认为,12-13节中的“律法”指摩西律法,而14节中“律法上的事”和“自己的律法”,“保罗几乎可以肯定”是指希腊哲学中的自然律(natural law)。 [22]换句话说,在12-15节中出现过11次的“律法”这个字原有的“摩西律法”的概念在第14节突然被换成了希腊传统中的自然律。这种转换概念的方法虽不自然,但按照Moo的逻辑却是再自然不过的了。Moo将14上节译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For whenever the Gentiles who do not have the law do by nature the things of the law,”[23]这是传统的、标准的译法。没有律法的外族人怎么可能按本性行摩西律法的事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的内心知道上帝的道德要求,而这道德要求就是通常意义的律法(God’s moral demands – “law” in the generic sense)。[24]
Thomas R. Schreiner是美国改革宗浸信会新约圣经学者。他将第14节上几乎完全按希腊文的顺序翻译为:“For when Gentiles who do not have the law by nature do what the law says, ” [25]并且认为第14节应该理解为“外族人生来没有律法”,而不是“外族人会按本性遵守律法”。 [26]也就是说,他认为第14节的翻译是:“若生来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不过,他对这一节的解释是:外族人虽然没有摩西律法,但也听到了律法的道德规范。他也认为那刻在人心里的律法的功用(15节)是希腊概念中的自然律,不是上帝刻在子民心里的律法(耶31:33)。[27]这种解释仍显牵强。
N. T. Wright是英国新约学者、保罗神学家和圣公会主教。他将14节上翻译为:“外邦人生来没有律法,若他们行律法上的事...”(Gentiles don’t possess the law as their birthright; but whenever they do what the law says,)。希腊原文中没有标点符号,而“by nature”或 φύσει (意思是:生来,按本性)这个字正好出现在“没有律法”和“行律法上的事”之间。
Wright指出,13节中“行律法的将被称义”不像有些解经家认为的那样只是假设性的,而是指最后审判时被称为义的基础是人一生的生活都在遵行律法。这些人是谁呢?14节作出了解释:他们是生来没有律法的外族人,却能行律法的事,他们就是2:26-27节所说的那些外族人基督徒:“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要求,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受了割礼吗?而且那本来(或:生来,ἐκ φύσεως)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而15节上中的“他们显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是耶利米书31:33的应验,这些心受了割礼的外族人基督徒有的是敬畏上帝的新心(耶32:40,结36:26), 也与29节向呼应:“惟有内心作犹太人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圣灵,不在乎仪文。”这样解释无需借用希腊人的自然律,既在12-15节中保持“律法”含义(指摩西律法)的连贯性,同时也与后面第八章1-4节的结论相呼应。这样的解读最通顺、流畅。
比较一下上述四位学者如何解释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所带来的后果,就会发现他们的关注点和出发点有怎样的不同。
对斯托德来说,犹太人的问题是:虽然他们保有律法、聆听人诵读律法,但仍要灭亡,因为从来他们并没有完全遵守律法。[28]虽然他们是上帝特殊启示的管理员,但他们并不相信、不以信靠作为响应(罗3:2-3);然而,上帝仍然是信实的、公义的,他也将公义地审判自己的子民(罗3:4-5)。[29]斯托德关注的焦点是摩西律法、罪与罚。
Moo认为犹太人的罪在于停留在阅读、聆听、传讲甚至研究律法,而这些都不能使人最终称义(2:13),因为上帝厌恶他们只听律法却不遵行。[30]虽然上帝将圣言交托(entrust)给他们,他们并没有信实地遵守盟约,但上帝仍然信实地“履行与以色列盟约的条款”(罗3:2-3)。Moo注意到人的不义与不信实之间的平行关系,也提出应当将上帝的义(5)与上帝的信实(3),然而他认定“上帝的公义在这里指的是上帝对祂自己话语的信实,”即祂对罪的公义审判。[31]虽然Moo提到了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盟约,但在他看来,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等于他们的不义、不信实、罪,所以上帝将审判他们。
Schreiner认为,虽然犹太人拥有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得救这件事上比外族人更有优势,因为他们并没有遵守律法(2:12-13)。[32]然而,在解释3:2时,Schreiner改变立场,认为上帝将圣言托付给犹太人,使他们在得救这件事上有重大优势,因为尽管有些人并不信实守约——既不相信上帝之圣言所应许的基督,也违背了摩西律法,但上帝仍然是信实守约的,因为以色列全家都将得救(罗9-11),同时上帝也会按公义审判祂的子民。[33]Schreiner这样的解释令人感到困惑:上帝将律法赐给以色列人,使他们在得救这件事上比外族人有明显的优势,那上帝是否在偏待人呢?
Wright也认为,犹太人仅拥有却不遵守律法,这种民族优越感在最后的审判时并没有什么用途。[34]上帝将圣言“托付”给他们,并不仅仅是要他们保管好上帝的启示,而是要他们通过遵守和教导律法,使这圣言被传递到全世界:犹太人的确是“是给盲人(外族人)领路的,是在黑暗中人的光,是无知的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老师”(罗2:19-20),这是上帝给他们的使命。即便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对盟约不信实,但上帝仍是信实守约的。[35]
Wright对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这件事有更广泛和深刻的理解。他曾写道:
造物主上帝将圣言托付给以色列,以色列就成为一个信使,上帝要藉着这信使将其拯救的目的传递到整个世界。如果盟约子民不信实,上帝要怎么做?...造物主上帝在盟约中的信实,藉着弥赛亚耶稣显明出来,使一切相信的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族人,都得益处。[36]
由此可见,Wright认为: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没有成为黑暗中人的光,直接威胁到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盟约及其拯救世界的计划。Wright这个视角显然比前面三位学者要宽阔,对上帝的义也理解得更丰富和深刻。
简单地说,在Wright看来,虽然犹太人没有遵守律法,但耶稣作为犹太人的弥赛亚不仅成全了律法,而且还承担了本来犹太人应受的惩罚,是信实的以色列;不仅如此,他还为全世界的人承担了罪的刑罚;这样,凡是相信福音、顺服基督的人,无论是什么民族的,都会被称义、成为上帝的新的盟约子民。这就是上帝对自己盟约的信实,这才是“上帝的义藉着福音显明出来”的真实含义,这才是保罗提出“因信称义”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斯托德、Moo和Schreiner对犹太人违背律法这件事的理解都局限在罪与罚这个焦点上,而解决的方式自然是通过信耶稣。然而,Wright却从上帝最初为祝福地上的万族而呼召亚伯兰这个目的,想到亚伯拉罕名字的含义和以色列人的使命,以及上帝如何藉着耶稣这位亚伯拉罕的后裔完成这使命,并使万族的人都能因听信福音而在基督里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上帝的孩子。
信仰反思。今天的神学家们已经不会像500年前宗教改革时期那样公开地诅咒那些持与自己不同神学立场的学者,但隐性的迫害仍然存在。2003年,Wright在第十届爱丁堡教义会议会议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说,他的名字曾与某些观点联系在一起,而这些观点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否定、蔑视、诋毁和诅咒。[37]Wright所指的应该是曾被否定和诋毁的“保罗新观”阵营。直到今天,Youtube上仍然有一位美国著名牧师嘲讽Wright名字的视频(“NT Wright is NT Wrong”),这其实已经构成人身攻击了。
邱昭文曾翻译Wright的《耶稣与神的得胜》。[38]在谈到翻译、出版这本书的经历时,她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
华人教会历史还短、尚未臻于成熟,对于神学争议,宁可采取闭关自守而不是开放的态度,甚至不惜以封杀来实行思想控制,某种程度是可以理解的...我翻译此书时想到的服事对象,是五十年、一百年之后全球的华人基督徒,而不是台湾教会现在的需要。[39]
毫无疑问,在新约神学领域中,保罗新观带来的的确是一个范式转移。从过去在物理学界和意识科学界的历史来看,Wright的遭遇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正常现象。
结 论
Wright的思想后来又有所发展。2013年,Wright关于保罗神学的1650页巨著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保罗与上帝的信实》)出版并受到广泛好评,同期出版的还有他600页关于保罗神学的论文集(Pauline Perspectives: Essays on Paul, 1978-2013)。两年后,他又出版了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保罗及其近代解释者》),在书中梳理了自二十世纪以来研究保罗神学的主要学者的观点、立场并对其进行评价。这一切都奠定了Wright在新约神学界的重要地位。但愿Wright关于保罗神学的重要著作能尽快被翻译成中文,满足更多年轻或思想开放的华人基督徒的迫切需要,也盼望这个范式转移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才完成。
大家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圣经、基督教发展的历史还是保罗神学的发展,都不乏重大的范式转移。可以想象,身处这些转移之中的上帝的子民,不仅要在思想上经历深刻的改变,而且在情感上也会有很大的挣扎甚至痛苦。然而,总是做新事的上帝,或许就是透过这些转折对我们说话,要我们不断地藉着心思意念的更新而被改变过来。
让我们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过去深信不疑的圣经教导,现在发现竟然被人解释错了,而且我们竟然一直对此不仅毫无觉知,还对任何不同的解释嗤之以鼻并引经据典地加以驳斥,这说明了什么?作为教会的牧者和领袖,又该如何面对这一令人发窘的现实?
[1] Daniel O. Aleshire, Beyond Profession: The next Future of Theological Education. Theological Education between the Times. (Grand Rapids, MI: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2021), pp.36-63.
[2] 黄嘉汉,〈全人塑造成工人:浅谈全人塑造的神学教育〉,《华人基督教教育新形态——第五届北美华人基督教教育研讨会论文集》(多伦多:北美华人基督教教育促进会,2022),32-42。
[3] 同上,页36-37。
[4] 魏乐德著,应仁祥、东纹尼译。《大使命与大抗命:再思耶稣的门徒训练》(新北市,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2016),页20。
[5] Matthew J. Thomas, Paul’s “Works of the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Second Century Reception (Tubingen, Germany: Mohr Siebeck, 2018). pp. 211-218.
[6] Ibid., pp.220.
[7] Ibid., pp. 221-222.
[8] John Meyendorff,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formation In The History Of Christendom," The Ecumenical Review, 16 (2) 1964, p 165.
[9] N.T. Wright,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Minneapolis, MN: Fortress Press, 2013).
[10] Thomas, Paul’s “Works of the Law”,pp.226.
[11] Thomas, Paul’s “Works of the Law”,pp.219-220.
[12] Dallas Willard, The Divine Conspiracy: Rediscovering Our Hidden Life in God (New York, NY: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Inc., 2009), Chapter 2.
[13] Wright, 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 116.
[14] 刘永明。因信称义的再思。区应毓编:《福音遍传天下 - 献予麦希真牧师论文集》。加拿大华人神学教育协会。(2016),页225-240。
[15] N.T. Wright,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Minneapolis, MN: Fortress Press, 2013).pp.1088-9.
[16] 斯托德著,《罗马书》,页106-107。
[17] 同上,页76。
[18] 同上,页76。
[19]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90.
[20] Ibid., p.217.
[21] Ibid., 148.
[22] Ibid., 150-151.
[23] Ibid., 144.
[24] Ibid., 149.
[25] Thomas R. Schreiner, Romans: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1998), 118.
[26] Ibid., 123.
[27] Ibid., 122.
[28] 斯托德著,《罗马书》,页106-107。
[29] 同上,页120-122。
[30]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47.
[31] Ibid., 181-190.
[32] Schreiner, Romans. 118.
[33] Ibid., 146-152.
[34] N.T. Wright, The Letter to the Romans: Introduction, Commentary, and Reflections ,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A commentary in Twelve Volumes, Vol. X (Nashville, TN: Abingdon Press, 2002), p. 440.
[35] Ibid., 453.
[36] N.T. Wright, “Romans and the Theology of Paul (1995),” in Pauline Perspectives: Essays on Paul, 1978-2013 (Minneapolis, MN: Fortress Press, 2013), 99.
[37] N.T. Wright, “New Perspectives on Paul (2003),” in Pauline Perspectives, 274.
[38] 见:https://www.chioulaoshi.org/bio.html
[39] 邱昭文,“出版乎?不出版乎?”